王海雷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起诉被告被监禁的案件
来源:王海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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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原告徐某某到我律师事务所咨询欲与被告崔某某离婚事宜,经原告述称,双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后生一男孩,2007年被告崔某某因刑事犯罪被监禁,其诉请要求与被告崔某某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我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依法向管辖权法院提出了诉讼,案件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一、管辖权问题;二、对于另一方被监禁的能否判决离婚

律师评议:一、根据《民诉法》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综合本案,原告依规定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了诉讼,但法院受理后,主办人认为该案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其依据《民诉意见》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我认为本案仍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因有三,第一,如不受理,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就不应当立案。第二,依《民诉》规定的明确规定,对于一方被监禁的,原告的居住地有管辖权。第三,《民诉意见》规定的情形与民诉不同,个人认为它规定的是双方都被监禁的情形,此种情形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双方都被监禁一年以下的,因没有经常居住地,需要到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另外一种情况是,双方都被监禁,超过一年的情况,此时,按照经常居住地的概念,被监禁的被告变有了经常居住地,故法律规定,由被告被监禁地管辖,此种法律规定或者法律释义,个人认为是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

二、婚姻法规定了,只要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序,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对于感情破裂的原因及情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列举规定。综合本案,被告于2007年就被监禁,不能与原告共同生活,对于家庭及孩子也不能尽任何责任与担当,法院在考虑综合情况下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解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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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海雷
  • 执业律所:
    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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