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雷律师亲办案例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
来源:王海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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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原告杨某某与曹某某系自由恋爱认识,2008年10月办理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9年10月生一女孩,取名杨某,2011年3月原告杨某某委托我律师事务所办理该纠纷,经与当事人交流,原告以双方因性格不合,不能补办结婚登记,并不能再共同继续生活为由向管辖权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庭审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出两点答辩意见,一是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原告诉讼,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本案争议焦点:一、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本案。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律师评议: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合本案,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请时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我认为,本案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其一,根据上述条文第一款明确规定,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除非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但本案事实并不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第二款规定了对于同居期的财产关系及孩子的抚养关系是可以向法院诉讼的,那么我想该款规定了只向法院诉请解决财产及抚养的问题,对于诉请解除关系的,法院仍不应当受理。所以,无论是依据该条第一款还是第二款,对本案来讲,都不应当受理,除非有特殊情况的存在。

二、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法院是可以受理解决的。实践中有多种情形,综合起来无非两种,原告没有诉的财产及遗漏的财产和针对原告未诉的财产被告采取的对抗措施(反诉或者另诉)。我认为,1、原告在诉讼中未诉的财产,被告不能提出反诉,但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向法院提出关于共同财产的下落,请法院核查。2、对于原告遗漏的财产,被告也不能提出反诉,也应当以上述手段向法院提出。原因在于,司法资源属有限资源,既然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解除关系的诉讼请求,那么解除关系的同时,应一并解决财产及抚养的问题,对于没有提及的财产问题,现在实践中的普通做法是在立案时需要请当事人填写财产情况表,对于没有异议的财产,法院将不再调查,对于有异议的财产,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查取证,这已可以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上,不必再通过提出反诉的方法来实现自己的诉求。另外,婚姻关系案件是人身依附性较强的案件,财产问题是在决定人身关系的同时附带解决的纠纷,故根据《民诉法》规定,婚姻案件提出反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解决:1、经过原告律师与法院的多次沟通,法院最终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的诉讼。2、法院没有同意被告提出反诉请求。3、本案经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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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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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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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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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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