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07年4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2007年4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2007年4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海雷,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2007年4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霍某某,2007年4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0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等人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等五人经过预谋,2007年4月24日23时30分许,由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张某某、霍某某四人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北侧民心河东岸距离新石中路约20米处将被害人底某某按倒在花池中,抢劫底某某斯达康G20型小灵通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1元。
上述事实,五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供述及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书等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五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六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一日是)
二、被告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三百元(罚金已缴清)
三、其它人(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07年8月24日